新北市私立樺興幼兒園

新北市瑞芳區 ・ 準公共 ・ 簽約年度 113-115 符合

基本資料

園所基本資料
地址 224 新北市瑞芳區瑞芳街21之1號1樓
電話 (02)24969246
設立別 私立
準公共身分 113-115 符合
核定招收人數 60 人(全台中位 90 人)
核准設立日期 1993/03/01(核准設立至今 33 年)
幼童專用車(有無) 車牌號碼出廠年月 BKP-1839 2022/06
車輛狀態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使用樓層 1樓
園所網址 名錄未提供
登記與空間資料、以及官方沒有的欄位
登記與空間資料
總面積 484.32 平方公尺
室內面積 212.06 平方公尺
室外面積 272.26 平方公尺
設立許可證號 北府教幼字第1013229105瑞芳0027號
地圖位置(座標)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7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寒暑假安排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末兩項在官方開放資料裡沒有欄位;參訪問到後可記進我的選園清單。未另行標示者皆為名錄原值,欄位來源分類見資料與授權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位置

在全台地圖上找這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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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紀錄

基礎評鑑紀錄
學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110全數指標通過追蹤評鑑
105全數指標通過追蹤評鑑

「基礎評鑑」與「追蹤評鑑」差在哪?評鑑結果怎麼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2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不代表嚴重程度

交通接送安全 1 筆

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及幼兒進出機構時之保護措施相關規定。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9,000 元

第31條第2項-車輛 幼兒園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新北府教幼字第1150363387號
違反之規定
第31條第2項-車輛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或辦法有關設施設備或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成年。
四、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服務內容、人員資格或收退費之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兒童,或違反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車齡、車身顏色與標識、載運人數核定數額、接送兒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招生、編班與人數 1 筆

超收幼生、編班之年齡與人數限制、擴充、未經核准招收課後照顧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

第48條第2項 幼兒園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新北府教幼字第1150363387號
違反之規定
第48條第2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第1項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托兒所,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改制為幼兒園者,得繼續兼辦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幼兒園於提供教保服務外,其原設立許可之空間有空餘,且主要空間可明確區隔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原設立許可幼兒園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以下之名額,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兒童人數,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並不得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其服務內容、人員資格及收退費規定,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購置或租賃交通車載運兒童之需要者,應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核准條件、人員編制、管理、設施設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或進行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或進行教保服務。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或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各筆的「違反之規定」描述均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未加解釋;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官網公告。

分組定義版本 1(檢核日 2026-08-01),依紀錄所載法條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 ・ 對象:新北市瑞芳區 新北市私立樺興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準公共(名錄準公共欄位:113-115 符合),家長每月繳費適用中央訂定的上限:

準公共幼兒園每月繳費上限(新臺幣)
第1胎 3,000 元/月
第2胎 2,000 元/月
第3胎以上 1,000 元/月
低收或中低收 免繳費用

上限的範圍、縣市加碼與育兒津貼見收費怎麼查實付月費試算

中央額度(111學年度(2022-08)起之現行額度)・ 準公共幼兒園就學費用(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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