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私立普利斯堡幼兒園

新竹市新竹市 ・ 私立

基本資料

園所基本資料
地址 300 新竹市新竹市國光街141號
電話 (03)5424655
設立別 私立
準公共身分
核定招收人數 240 人(全台中位 90 人)
核准設立日期 2004/08/31(核准設立至今 22 年)
幼童專用車(有無) 車牌號碼出廠年月 BUP-0398 2023/12 BUP-0399 2023/12
車輛狀態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有,人數:60
使用樓層 1
園所網址 名錄未提供
登記與空間資料、以及官方沒有的欄位
登記與空間資料
總面積 2,995 平方公尺
室內面積 864.94 平方公尺
室外面積 2,130.06 平方公尺
設立許可證號 府教特字第1010066463號
地圖位置(座標) 已定位(概略位置)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7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寒暑假安排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末兩項在官方開放資料裡沒有欄位;參訪問到後可記進我的選園清單。未另行標示者皆為名錄原值,欄位來源分類見資料與授權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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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紀錄

基礎評鑑紀錄
學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113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108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104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基礎評鑑」與「追蹤評鑑」差在哪?評鑑結果怎麼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4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不代表嚴重程度

交通接送安全 2 筆

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及幼兒進出機構時之保護措施相關規定。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90,000 元

第48條第3項 兼辦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違反學生交通車之相關規定。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府教特字第1140116365號
違反之規定
第48條第3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7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托兒所,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改制為幼兒園者,得繼續兼辦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幼兒園於提供教保服務外,其原設立許可之空間有空餘,且主要空間可明確區隔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原設立許可幼兒園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以下之名額,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兒童人數,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並不得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其服務內容、人員資格及收退費規定,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購置或租賃交通車載運兒童之需要者,應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核准條件、人員編制、管理、設施設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或辦法有關設施設備或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成年。
四、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服務內容、人員資格或收退費之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兒童,或違反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車齡、車身顏色與標識、載運人數核定數額、接送兒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90,000 元

第48條第3項 兼辦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違反學生交通車之相關規定。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府教特字第1140067411號
違反之規定
第48條第3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7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托兒所,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改制為幼兒園者,得繼續兼辦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幼兒園於提供教保服務外,其原設立許可之空間有空餘,且主要空間可明確區隔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原設立許可幼兒園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以下之名額,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兒童人數,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並不得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其服務內容、人員資格及收退費規定,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購置或租賃交通車載運兒童之需要者,應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核准條件、人員編制、管理、設施設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或辦法有關設施設備或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成年。
四、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服務內容、人員資格或收退費之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兒童,或違反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車齡、車身顏色與標識、載運人數核定數額、接送兒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師資與人力配置 1 筆

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師生比、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與護理人員配置、應停聘或不適任人員之處理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府教特字第1140174796號
違反之規定
第32條第2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行政管理與文件 1 筆

教職員資料報備查、評鑑、資訊公開、書面契約、保密義務、規避檢查、負責人資格、經營許可外業務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50,000 元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府教特字第1140713665號
違反之規定
第15條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5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各筆的「違反之規定」描述均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未加解釋;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官網公告。

分組定義版本 1(檢核日 2026-08-01),依紀錄所載法條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 ・ 對象:新竹市新竹市 新竹市私立普利斯堡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私立幼兒園,收費由園所自訂。本站不提供私幼收費數字 —— 官方查詢頁設有圖形驗證碼。

複製下面的園名,貼進全國教保資訊網搜尋,再點該園的「學年度收費明細」(逐步步驟)。

新竹市私立普利斯堡幼兒園

私幼另可申請育兒津貼/就學補助,依設籍縣市辦理: 額度與說明 ・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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