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大直嘉蒔幼兒園
臺北市中山區 ・ 私立
基本資料
| 地址 | 104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66巷16號 |
|---|---|
| 電話 | (02)85027100 |
| 設立別 | 私立 |
| 準公共身分 | 無 |
| 核定招收人數 | 189 人(全台中位 90 人)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22/12/21(核准設立至今 4 年) |
| 幼童專用車(有無) | 車牌號碼出廠年月 BQK-5603 2024/01 車輛狀態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 |
|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 無 |
| 使用樓層 | 1樓、2樓、3樓 |
| 園所網址 | 名錄未提供 |
登記與空間資料、以及官方沒有的欄位
| 總面積 | 1,054.22 平方公尺 |
|---|---|
| 室內面積 | 707.58 平方公尺 |
| 室外面積 | 346.64 平方公尺 |
| 設立許可證號 | 北市幼兒園證字第809-1號 |
| 地圖位置(座標) |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7 |
|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 寒暑假安排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位置
圖磚由你的瀏覽器直接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取得,不經過本站(見隱私權政策)。座標來源:©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
評鑑紀錄
| 學年度 | 評鑑日期 | 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
|---|---|---|
| 113 | 部分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
「基礎評鑑」與「追蹤評鑑」差在哪?評鑑結果怎麼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2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不代表嚴重程度。
師資與人力配置 1 筆
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師生比、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與護理人員配置、應停聘或不適任人員之處理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府授教前字第1153037000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2條第2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行政管理與文件 1 筆
教職員資料報備查、評鑑、資訊公開、書面契約、保密義務、規避檢查、負責人資格、經營許可外業務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30,000 元
第32條第5項-教保服務機構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保密規定。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府授教前字第1153037000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2條第5項-教保服務機構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5條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 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教保服務機構。 父母或監護人未提供前項資料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父母或監護人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5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各筆的「違反之規定」描述均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未加解釋;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官網公告。
分組定義版本 1(檢核日 2026-08-01),依紀錄所載法條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 ・ 對象:臺北市中山區 臺北市私立大直嘉蒔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私立幼兒園,收費由園所自訂。本站不提供私幼收費數字 —— 官方查詢頁設有圖形驗證碼。
複製下面的園名,貼進全國教保資訊網搜尋,再點該園的「學年度收費明細」(逐步步驟)。
臺北市私立大直嘉蒔幼兒園
私幼另可申請育兒津貼/就學補助,依設籍縣市辦理: 額度與說明 ・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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