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何嘉仁士林幼兒園

臺北市士林區 ・ 私立

基本資料

園所基本資料
地址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116號1,2樓、118號1,2樓、118-1號2樓
電話 (02)28327663
設立別 私立
準公共身分
核定招收人數 141 人(全台中位 90 人)
核准設立日期 2003/09/08(核准設立至今 23 年)
幼童專用車(有無) 車牌號碼出廠年月 BQK-9150 2024/04
車輛狀態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有,人數:30
使用樓層 1樓、2樓
園所網址 名錄未提供
登記與空間資料、以及官方沒有的欄位
登記與空間資料
總面積 580.55 平方公尺
室內面積 580.55 平方公尺
室外面積
設立許可證號 北市教前字第1076058120號
地圖位置(座標)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各縣市政府門牌位置開放資料・2026-08-07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寒暑假安排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末兩項在官方開放資料裡沒有欄位;參訪問到後可記進我的選園清單。未另行標示者皆為名錄原值,欄位來源分類見資料與授權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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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紀錄

基礎評鑑紀錄
學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109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104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基礎評鑑」與「追蹤評鑑」差在哪?評鑑結果怎麼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4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不代表嚴重程度

師資與人力配置 2 筆

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師生比、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與護理人員配置、應停聘或不適任人員之處理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8529號
違反之規定
第32條第2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北市教前字第11430305912號
違反之規定
第32條第2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收費與退費 1 筆

收費數額未報備查、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未依規定退費或公告收退費事宜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 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8529號
違反之規定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6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六項收退費項目、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應包括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之教保服務、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且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或第四項有關每班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六、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八、違反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行政管理與文件 1 筆

教職員資料報備查、評鑑、資訊公開、書面契約、保密義務、規避檢查、負責人資格、經營許可外業務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50,000 元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北市教前字第1133090616號
違反之規定
第15條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5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各筆的「違反之規定」描述均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未加解釋;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官網公告。

分組定義版本 1(檢核日 2026-08-01),依紀錄所載法條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 ・ 對象:臺北市士林區 臺北市私立何嘉仁士林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私立幼兒園,收費由園所自訂。本站不提供私幼收費數字 —— 官方查詢頁設有圖形驗證碼。

複製下面的園名,貼進全國教保資訊網搜尋,再點該園的「學年度收費明細」(逐步步驟)。

臺北市私立何嘉仁士林幼兒園

私幼另可申請育兒津貼/就學補助,依設籍縣市辦理: 額度與說明 ・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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