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夏莉絲國際大安森林幼兒園
臺北市大安區 ・ 私立
基本資料
| 地址 | 106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258巷18號 |
|---|---|
| 電話 | (02)27000885 |
| 設立別 | 私立 |
| 準公共身分 | 無 |
| 核定招收人數 | 30 人(全台中位 90 人)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23/02/24(核准設立至今 3 年) |
| 幼童專用車(有無) | 無 |
|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 無 |
| 使用樓層 | 1樓 |
| 園所網址 | 名錄未提供 |
登記與空間資料、以及官方沒有的欄位
| 總面積 | 155.29 平方公尺 |
|---|---|
| 室內面積 | 125.2 平方公尺 |
| 室外面積 | 30.09 平方公尺 |
| 設立許可證號 | 北市幼兒園證字第810-1號 |
| 地圖位置(座標) |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7 |
|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 寒暑假安排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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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紀錄
| 學年度 | 評鑑日期 | 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
|---|---|---|
| 113 | 全數指標通過基礎評鑑 |
「基礎評鑑」與「追蹤評鑑」差在哪?評鑑結果怎麼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5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不代表嚴重程度。
場地設施與衛生保健 2 筆
設施設備、空間面積、使用樓層、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規範、幼兒團體保險等。註:兼辦課後照顧之『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混合條款因含設施設備文字,歸入本組。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15,000 元
第30條第6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訂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安全相關管理規範。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府教前字第1153086550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0條第6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0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疑似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未訂定管理規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實施保護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或未妥善管理及保存。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預防接種資料,或未依規定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第八條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主動協助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理賠。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公開資訊。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父母或監護人說明教保服務內容及方式。 十、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十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 十二、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專帳、其收支無合法憑證,或未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法人附設教保服務機構之財務未獨立。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15,000 元
第32條第2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將幼兒健康資料載入檔案或未妥善管理及保存。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府教前字第1153086550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32條第2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4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 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教保服務機構。 父母或監護人未提供前項資料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父母或監護人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未訂定管理規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實施保護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或未妥善管理及保存。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預防接種資料,或未依規定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第八條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主動協助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理賠。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公開資訊。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父母或監護人說明教保服務內容及方式。 十、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十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 十二、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專帳、其收支無合法憑證,或未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法人附設教保服務機構之財務未獨立。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教保服務內容規範 1 筆
幼照法第12條所定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含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註:107年版第12條第4項將『衛生保健強制規定』與『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併列於同一款,該類紀錄無法自法條文字區分二者,一律歸入本組。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府教前字第1153086550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2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教職員工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或違反第五項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未配置教師。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有關置護理人員之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十、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十一、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招生、編班與人數 1 筆
超收幼生、編班之年齡與人數限制、擴充、未經核准招收課後照顧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30,000 元
第8條第6項-擴充 幼兒園違反擴充規定。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北市教前字第11530833794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8條第6項-擴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醫院、商業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設立分班;分班之設立,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但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分班,不在此限。 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董事會。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招收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興辦之幼兒園由公司、有限合夥、醫院或商業設立者,以招收其所屬及與其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之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 以各級學校教學場所辦理幼兒園者,得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教職員工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或違反第五項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未配置教師。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有關置護理人員之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十、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十一、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行政管理與文件 1 筆
教職員資料報備查、評鑑、資訊公開、書面契約、保密義務、規避檢查、負責人資格、經營許可外業務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250,000 元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府教前字第1153086550號
- 違反之規定
- 第15條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5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各筆的「違反之規定」描述均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未加解釋;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官網公告。
分組定義版本 1(檢核日 2026-08-01),依紀錄所載法條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 ・ 對象:臺北市大安區 臺北市私立夏莉絲國際大安森林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私立幼兒園,收費由園所自訂。本站不提供私幼收費數字 —— 官方查詢頁設有圖形驗證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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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夏莉絲國際大安森林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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