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青年幼兒園

臺北市萬華區 ・ 準公共 ・ 簽約年度 113-115 符合

基本資料

園所基本資料
地址 108 臺北市萬華區國興路90-7號1樓
電話 (02)23370181
設立別 私立
準公共身分 113-115 符合
核定招收人數 26 人(全台中位 90 人)
核准設立日期 2002/05/15(核准設立至今 24 年)
幼童專用車(有無)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使用樓層 1樓
園所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youthkids-montessori/
登記與空間資料、以及官方沒有的欄位
登記與空間資料
總面積 106.21 平方公尺
室內面積 106.21 平方公尺
室外面積
設立許可證號 北市幼兒園證字第402號
地圖位置(座標)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7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寒暑假安排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末兩項在官方開放資料裡沒有欄位;參訪問到後可記進我的選園清單。未另行標示者皆為名錄原值,欄位來源分類見資料與授權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位置

在全台地圖上找這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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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紀錄

基礎評鑑紀錄
學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結果(官方原文)
108全數指標通過追蹤評鑑
104全數指標通過追蹤評鑑

「基礎評鑑」與「追蹤評鑑」差在哪?評鑑結果怎麼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3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不代表嚴重程度

場地設施與衛生保健 1 筆

設施設備、空間面積、使用樓層、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規範、幼兒團體保險等。註:兼辦課後照顧之『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混合條款因含設施設備文字,歸入本組。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3,000 元

第30條第6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訂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安全相關管理規範。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北市教前字第1153068782號
違反之規定
第30條第6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0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疑似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未訂定管理規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實施保護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或未妥善管理及保存。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預防接種資料,或未依規定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第八條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主動協助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理賠。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公開資訊。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父母或監護人說明教保服務內容及方式。
十、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十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
十二、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專帳、其收支無合法憑證,或未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法人附設教保服務機構之財務未獨立。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行政管理與文件 2 筆

教職員資料報備查、評鑑、資訊公開、書面契約、保密義務、規避檢查、負責人資格、經營許可外業務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3,000 元

第37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公開資訊。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北市教前字第1153068782號
違反之規定
第37條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8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7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未訂定管理規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實施保護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或未妥善管理及保存。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預防接種資料,或未依規定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第八條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主動協助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理賠。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公開資訊。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父母或監護人說明教保服務內容及方式。
十、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十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
十二、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專帳、其收支無合法憑證,或未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法人附設教保服務機構之財務未獨立。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50,000 元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截至 仍公告於官網 ・ 本站首次收錄 官方公告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裁處文號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94531號
違反之規定
第15條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5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各筆的「違反之規定」描述均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未加解釋;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官網公告。

分組定義版本 1(檢核日 2026-08-01),依紀錄所載法條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 ・ 對象:臺北市萬華區 臺北市私立青年幼兒園

收費

本園屬準公共(名錄準公共欄位:113-115 符合),家長每月繳費適用中央訂定的上限:

準公共幼兒園每月繳費上限(新臺幣)
第1胎 3,000 元/月
第2胎 2,000 元/月
第3胎以上 1,000 元/月
低收或中低收 免繳費用

上限的範圍、縣市加碼與育兒津貼見收費怎麼查實付月費試算

中央額度(111學年度(2022-08)起之現行額度)・ 準公共幼兒園就學費用(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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