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碩苗社會教育關懷協會辦理)
高雄市林園區 ・ 私立
基本資料
| 地址 | 832 高雄市林園區鳳林路一段176號3樓 |
|---|---|
| 電話 | (07)6410160 |
| 設立別 | 私立 |
| 準公共身分 | 無 |
| 核定招收人數 | 60 人(全台中位 90 人)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22/08/26(核准設立至今 4 年) |
| 幼童專用車(有無) | 無 |
| 兼辦幼兒課後照顧 | 無 |
| 使用樓層 | 3樓 |
| 園所網址 | http://高雄市林園區鳳林路一段176號3樓 |
登記與空間資料、以及官方沒有的欄位
| 總面積 | 234.24 平方公尺 |
|---|---|
| 室內面積 | 234.24 平方公尺 |
| 室外面積 | 無 |
| 設立許可證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535686600號 |
| 地圖位置(座標) | 已定位(比對到門牌或校地) 資料來源:本站推導・©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2026-08-07 |
| 延托(課後留園)結束時間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 寒暑假安排 | 本站沒有這項資料:未知 |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位置
圖磚由你的瀏覽器直接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取得,不經過本站(見隱私權政策)。座標來源:© OpenStreetMap contributors。
評鑑紀錄
名錄未列出評鑑紀錄。評鑑週期依主管機關規劃辦理,新設立或尚未輪到之園所可能無紀錄。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 抓取
裁罰紀錄
本站收錄 6 筆紀錄,依「違反之法條類別」分組。分組只表示違反哪一類規定,不代表嚴重程度。
幼兒身心安全與不當對待 5 筆
涉及對幼兒之不當對待或身心虐待之處分。依幼照法第30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等規定。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30,000 元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535725400號
- 處分時園所名稱
-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30,000 元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534284100號
- 處分時園所名稱
-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前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10,000 元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532452900號
- 處分時園所名稱
-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 元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531803400號
- 處分時園所名稱
-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前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10,000 元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531803401號
- 處分時園所名稱
-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前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
- 違反之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
處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幼兒園園內教師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收費與退費 1 筆
收費數額未報備查、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未依規定退費或公告收退費事宜等。
處分日期: 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
第43條第3項-收費備查 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收費數額未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裁處文號、處分依據與法條原文
- 裁處文號
- 高市教幼字第11438725500號
- 處分時園所名稱
-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
- 違反之規定
- 第43條第3項-收費備查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3條第4款 (111/6/29修正公布) 本站條文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六項收退費項目、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應包括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之教保服務、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
處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3條 條文頁
以下為 111/6/29修正公布 之條文(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機構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四、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條文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僅照登原文,不附加任何解釋。
各筆的「違反之規定」描述均為主管機關公告之原文,本站未改寫、未加解釋;本站自 2026-08 起持續備份官網公告。
分組定義版本 1(檢核日 2026-08-01),依紀錄所載法條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歸類。
資料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 ・ 抓取 ・ 對象:高雄市林園區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碩苗社會教育關懷協會辦理)
收費
本園屬私立幼兒園,收費由園所自訂。本站不提供私幼收費數字 —— 官方查詢頁設有圖形驗證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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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碩苗社會教育關懷協會辦理)
私幼另可申請育兒津貼/就學補助,依設籍縣市辦理: 額度與說明 ・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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